(2014)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王友才与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友才,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117号申请执行人:王友才被执行人: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96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在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湖口支行账号为20×××81的存款29015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 虹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继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