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中民终字第031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赵青与南通众信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青,南通众信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民终字第03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众信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中南世纪城22幢2002室。法定代表人张祖兴。委托代理人陶勇杰。上诉人赵青因与被上诉人南通众信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崇川区人民法院(2013)崇商初字第0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上诉人赵青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青申请撤回上诉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青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赵青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昌东代理审判员 吴克宏代理审判员 卢 丽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新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