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樊城执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执字第00407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韩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于2014年3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李某某的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的(2013)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0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存鄂审判员 王正四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