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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樊城执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执字第00407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韩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于2014年3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李某某的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的(2013)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0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存鄂审判员  王正四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