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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民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葛金星与葛庆庆、方小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金星,葛庆庆,方小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民字第832号申请执行人葛金星。被执行人葛庆庆。被执行人方小章。原告葛金星与被告葛庆庆、方小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3)东南商初字第4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葛金星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葛庆庆、方小章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葛金星未实现债权177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的执行财产,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葛金星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执民字第832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力钢代理审判员  朱晓婷代理审判员  胡金冰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徐青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