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谭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0196号原告谭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郭尚庆。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冯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某承担。审判员 李英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