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法民初字第0187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朱必强与钟应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必强,钟应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法民初字第01870号原告朱必强,男,1976年10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代理人杨淑芳,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岚岚,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应川,男,1986年6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必强与被告钟应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必强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必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必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必强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石 波审判员 郭晓华审判员 郑向东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航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