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汴民终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成都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汴民终字第2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锦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庆,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春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胜利,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成都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3)兰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3)兰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573元退还成都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审 判 长 胡云鹏审 判 员 葛瑞萍代理审判员 李新广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