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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汴民终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成都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汴民终字第2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锦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庆,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春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胜利,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成都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3)兰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3)兰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573元退还成都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审 判 长  胡云鹏审 判 员  葛瑞萍代理审判员  李新广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