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嫩法执字第308-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李亮与肖辉文、赵亚青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亮,肖辉文,赵亚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嫩法执字第308-1号申请执行人李亮,男。被执行人肖辉文,男。被执行人赵亚青(曾用名赵亚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嫩民初第17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肖辉文、赵亚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亮以被执行人已自动全部履行为理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按(2013)嫩民初字第1702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判决内容,自动给付申请执行人222,836.00元,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3)嫩民初字第1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铁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彦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