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1218-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王德国与马信师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国,马信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218-2号申请执行人王德国,居民。被执行人马信师,职工。申请执行人王德国与马信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3715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马信师账号的存款170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苗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