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邓法民初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邓法民初字第1020号原告: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赵英会,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贾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海洪泽审 判 员 海光科人民陪审员 杨 训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红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