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长安民初字第0120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西安阳普机电设备一体化有限公司与陕西荣达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阳普机电设备一体化有限公司,陕西荣达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西安市工人疗养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1206号原告西安阳普机电设备一体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办讲武殿北村43号。法定代表人曹孟瑜。委托代理人杨开学,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陕西荣达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三兆路199号301室。法定发表人刘超,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西安市工人疗养院,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上塔坡甲字*号。法定发表人王连刚,系该院院长。本院受理原告西安阳普机电设备一体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荣达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阳普机电设备一体化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1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阳普机电设备一体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7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850元。审判员  郭鹏辉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