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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承民初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杨雪晴与白春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承民初字第1133号原告杨某某。被告白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正贵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