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郓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苏成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成贵,山东省郓城县嘉和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郓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苏成贵,农民。被执行人山东省郓城县嘉和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6185766-6。法定代表人:曹建国,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成贵与被执行人山东省郓城县嘉和化纤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郓民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山东省郓城县嘉和化纤有限公司的承包人曹建国下落不明,其财产已被另案财产保全(查封),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可待郓城县人民法院(2013)郓商字第226号案件进入执行后,申请参与执行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3)郓民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庆国审判员  姜海峰审判员  张西果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东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