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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滨商初字第0205号-2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无锡秋慧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与铜陵市卓盛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秋慧纺织服饰有限公司,铜陵市卓盛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滨商初字第0205号-2原告无锡秋慧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通江北路85号汇鑫大厦1203室。法定代表人程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毅军,江苏天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市卓盛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车口队散户9号厂房。法定代表人车为银。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秋慧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市卓盛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秋慧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铜陵市卓盛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无锡秋慧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秋慧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半收取2722元、诉讼保全费1938元,合计4660元(无锡秋慧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无锡秋慧纺织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唐宇英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冰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