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法民初字第0159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法民初字第01594号原告邹某某,男。被告蒋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云涛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