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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法民初字第0159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法民初字第01594号原告邹某某,男。被告蒋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云涛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