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初字第0128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高永刚与北京百福悦家房地��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刚,北京百福悦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01286号原告高永刚,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百福悦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路20号院6号楼402室。法定代表人房连新。原告高永刚与被告北京百福悦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永刚诉称:我与北京百福悦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0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地址为昌平区宏福苑小区北区1号楼3单元402房间,当日北京百稻悦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我收取12个月房租共计21600元,押金1800元,1年的有线电视费216元,燃气表和电表中剩余燃气费和电费233元,以上四项共计23849元整。2013年lI月13日收到房东的收房通知,随后我与北京百福悦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曾先生联系,他答复近期处理,但一直到2013年11月17日也没给我答复,只是说近期处理。在2013年11月17日上午房东把两块水表和一块电表拆除导致我无法居住,随后我一直借住在亲戚家里。原告认为:由于被告与房东产生纠纷,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给原告造成经济及精神双重损失。故起诉至法院,请求:1、责令被告退还押金1800元;2、责令被告退还租金21600元;3、责令被告退还年费各项杂费余额449元;4、责令被告赔偿误工费3000元;5、责令被告赔偿合同违约金3600元;6、责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元;7、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搬家费360元;8、责令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300元;9、责令被告赔偿原告中介费1800元;10、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永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七十四元,原告高永刚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陆 婧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春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