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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170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杜芳与祝亚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芳,祝亚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1706号原告:杜芳。被告:祝亚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芳与被告祝亚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芳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杜芳缴纳。审判员 李 清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欧常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