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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民一初字第01023-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朱心峰与朱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心峰,朱存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1023-1号原告:朱心峰,男,1981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康灿伦,太和县洪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存鹏,男,1971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桑士英。委托代理人:李峰,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心峰诉被告朱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显中审 判 员  张卫权人民陪审员  张 侠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