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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高开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任彦辉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彦辉,赵淑娟,任延国,申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高开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任彦辉被执行人赵淑娟被执行人任延国被执行人申洪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彦辉、被执行人赵淑娟、被执行人任延国、被执行人申洪华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任彦辉、被执行人赵淑娟、被执行人任延国、被执行人申洪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县民初字第18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悦代理审判员  汪晓军代理审判员  王海峰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尹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