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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古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田涛与被告祁清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涛,祁清松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古民初字第20号原告田涛,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古丈县人。被告祁清松,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土家族,湖南古丈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涛与被告祁清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涛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6元,减半收取433元,由原告田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袁菡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