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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顺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杜×1与杜×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1,杜×2,宋×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顺民初字第107号原告杜×1,男,1956年10月6日出生。被告杜×2,男,1960年2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慧霞(杜×2之妻),1959年11月14日出生。被告宋×2,女,1979年12月16日出生.。被告兼被告宋×2之委托代理人宋珊珊,女,1986年5月31日出生。原告杜×1与被告杜×2、宋×2、宋珊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殷超独任审判,书记员西玥担任庭审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1、被告兼被告宋×2之委托代理人宋珊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2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1诉称:原告的父亲杜文英已于2013年1月31日去世,母亲郝兰芬已于2009年去世。原告的父母共生育子女三人。分别为:原告杜×1、被告杜×2、杜淑梅。杜淑梅已于1990年1月24日去世。杜淑梅生育两个女儿,分别为二被告宋×2、宋珊珊。2001年5月20日,父亲杜文英与原告杜×1、被告杜×2签订《房产归属协议书》,约定:×小区×号楼×单元×室两居室楼房为杜文英所分,但钱是由接班儿子杜×2所交纳,后来杜×2又由原测绘厂分到×东区×号楼×单元一层两居室楼房一套,其款是其兄杜×1所出。现双方协议:胜利小区楼房为其兄杜×1所有,石园东区楼房归杜×2所有,父母杜文英、郝兰芬两套楼房都享有居住权,以后空口无凭,特立协议书为证。上述协议约定归原告杜×1所有的×小区×号楼×单元×室登记在父亲杜文英名下,原告自1993年起在×小区×号楼×单元×室居住至今。现父母双方均已去世,被告杜×2明确表示放弃×小区×号楼×单元×室的继承权,二被告宋×2、宋珊珊亦表示,其母杜淑梅先于其外祖父母去世,且杜淑梅去世时涉案的×小区×号楼×单元×室尚未购得,故同意放弃继承权。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归原告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杜×2辩称: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均认可,涉诉的×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杜×2放弃继承。被告宋×2辩称: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均认可,涉诉的×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宋×2放弃继承。被告宋珊珊辩称: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均认可,涉诉的×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宋珊珊放弃继承。经审理查明:杜文英与郝兰芬系夫妻关系,二人分别于2013年1月31日和2009年去世。夫妻二人共生育兄弟姐妹3人,分别为:长子杜×1、次子杜×2和杜淑梅。杜淑梅于1990年1月24日去世。杜淑梅生前生育两个女儿,分别为被告宋×2和宋珊珊。2001年5月20日,杜文英与杜×1、杜×2签订《房产归属协议书》,约定:×小区×号楼×单元×室两居室楼房为杜文英所分,但钱是由接班儿子杜×2所交纳,后来杜×2又由原测绘厂分到×东区×号楼×单元一层两居室楼房一套,其款是其兄杜×1所出。现双方协议:胜利小区楼房为其兄杜×1所有,石园东区楼房归杜×2所有,父母杜文英、郝兰芬两套楼房都享有居住权,以后空口无凭,特立协议书为证。协议人:杜文英、杜×1、杜×2。2001年5月20日。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房产归属协议书》、亲属关系证明、西沿头村委会证明、民政局证明、死亡证明、房产证、委托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杜×2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当庭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继承人杜文英在生前以遗嘱的形式将自己所有的涉诉房产份额处分给原告杜×1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杜文英之妻郝兰芬并未在遗嘱中签字,郝兰芬所有的涉诉房产份额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除原告杜×1外,其他法定继承人杜×2、宋珊珊、宋×2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由此,涉诉房屋×小区×号楼×单元×室应全部归原告杜×1所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北京市顺义区×小区×号楼×单元×层×室房屋归原告杜×1所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杜×1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殷超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西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