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山民三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三初字第00061号原告董某某,女,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代理人杨高先,焦作市山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男,住修武县。原告董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某承担。助理审判员  孙东东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屈继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