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一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金相烈与韩龙竹土地流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相烈,韩龙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62号原告金相烈,男,住吉林省龙井市。被告韩龙竹,男,成年人,住吉林省龙井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相烈诉被告韩龙竹之间的土地流转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相烈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相烈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相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金相烈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云霞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靖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