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鹤行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李斌与怀化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怀化市房产管理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怀鹤行初字第40号原告李斌,男,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中方镇。委托代理人杨景妹(特别授权),女,住怀化市鹤城区。被告怀化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法定代表人舒清富,局长。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法定代表人周小玩,总经理。原告李斌与被告怀化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斌负担。审 判 长 罗志坚审 判 员 陈龙飞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 颖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