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谭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秦国岗、秦萍与刘良新、马希芳、张永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国岗,秦萍,刘良新,马希芳,张永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谭民初字第123号原告秦国岗。原告秦萍。被告刘良新。被告马希芳。被告张永利。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国岗、秦萍诉被告刘良新、马希芳、张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军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