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句后民初字第016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金惠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后民初字第0161号原告李金惠。被告吴文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惠与被告吴文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代理审判员 王洪亮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春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