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天执字第00424-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李扬与陈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00424-2号申请执行人:李扬,男,1966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北路××东方××室。委托代理人:倪斌,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劳,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家林,男,1966年7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队××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的(2013)天民诉前调字第00157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3月2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家林款33458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陈家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陈家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45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陈 岗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