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汉行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武汉市洪辉商贸有限公司不服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洪辉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蔡世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行初字第00006号原告武汉市洪辉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顺奕,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双帆,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潘汉生,男,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琴,女,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金睿,男,汉族,1985年6月22日出生,系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蔡世健,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武汉市洪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不服被告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被告”)劳动行政确认,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受理后,于次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熊双帆,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金睿,第三人蔡世健到庭参加诉讼。2014年3月20日,原告向本院递交申请,以其与第三人蔡世健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洪辉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其他诉讼费用人民币92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17元由原告武汉市洪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付)。审 判 长 鄂焕斌人民陪审员 熊楚柱人民陪审员 杨汉荣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陶 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