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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范行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吕传信与范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传信,范县公安局,吕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范行初字第00001号原告吕传信,男,汉族,1957年02月15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吕凤存,农民。被告范县公安局,住所地范县新区。法定代表人张祥珍,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玉进,范县公安局民警。委托代理人邢亚飞,范县公安局高码头派出所民警。第三人吕传军,男,汉族,1965年10月9日出生,农民。原告吕传信不服被告范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4年01月0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0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传信及其委托代理人吕凤存,被告范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王玉进、邢亚飞,第三人吕传军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传信于2014年0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吕传信自愿撤回对被告范县公安局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传信撤回对被告范县公安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传信负担。审判长  曹秀增审判员  张福景审判员  段惠敏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