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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微民初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张振选与兖州市滨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选,兖州市滨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田锐剑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微民初字第1398号原告张振选,男,195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延英,山东开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旋,山东开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兖州市滨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现广,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广茹,微山鲁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锐剑,女,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吴广茹,微山鲁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选与被告兖州市滨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田锐剑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选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振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张振选负担。审 判 长  张长兵审 判 员  满孝安人民陪审员  王开胜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滕附:与本案有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