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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桥民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海平与被告张海滨、刘金勇、王彬、承德悦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桥民初字第320号原告刘海平被告张海滨被告刘金勇被告王彬被告承德悦达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怀,职务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公司负责人米学贵,职务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市丽正门大街2号。负责人姜跃利,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平与被告张海滨、刘金勇、王彬、承德悦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负担70元,退回原告70元。审 判 长  李初啸人民陪审员  陈桂芹人民陪审员  温占金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