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萨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原告付晓强与被告叶英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xx,叶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萨商初字第4号原告付xx,男。被告叶xx,男。原告付xx与被告叶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xx诉称:2012年4月22日,被告叶xx向原告付xx借款25000元,约定2012年5月26日还清,并当场给原告付xx出具了欠条一张,2012年4月25日,被告叶xx向原告付xx借款1万元,约定2012年5月26日还清,并当场出具借条一张,现两笔借款还款期限均已届满,原告付xx多次找到被告叶xx要求偿还两笔借款,被告叶xx拒绝给付,现原告付xx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叶xx偿还欠款35000元。被告叶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付xx举证如下:证据一,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叶xx于2012年4月22日向原告付xx借款25000元,约定2012年5月26日前还清。被告叶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质证。本院对此证据予以确认。证据二,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叶xx于2012年4月25日向原告付xx借款1万元,约定2012年5月26日前还款。被告叶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质证。本院对此证据予以确认。被告叶xx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依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被告叶xx于2012年4月22日向原告付xx借款25000元,约定2012年5月26日前还清;2012年4月25日,被告叶xx向原告付xx借款1万元,约定2012年5月26日前还清。经原告付xx多次索要此款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叶xx偿还欠款35000元。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叶xx分两次在原告付xx处借款35000元,并给原告付xx出具了欠据,其应当履行义务偿还原告付xx欠款35000元,故本院对原告付xx要求被告叶xx偿还欠款3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xx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付xx欠款3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叶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英林审 判 员 陈风凯人民陪审员 孟祥龙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