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固始县邮政局与上诉人席道林、孙涛、刘广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固始县邮政局,席道林,孙涛,刘广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3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固始县邮政局。法定代表人崔文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丁中亚,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席道林,男,1954年10月1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孙涛,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广朋,男,1951年10月28日出生。上诉人席道林、孙涛、刘广朋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乃菊,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固始县邮政局因与上诉人席道林、孙涛、刘广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3)固民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向我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固始县邮政局的委托代理人丁中亚、上诉人席道林、孙涛、刘广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乃菊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3)固民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固始县邮政局、席道林、孙涛、刘广朋预交的二审诉讼费各2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余继田审判员 任 钢审判员 陈 钢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