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民南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南初字第167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遵义县人。被告罗某某,女,现下落不明。原告李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祖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