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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民南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南初字第167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遵义县人。被告罗某某,女,现下落不明。原告李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祖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