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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中民初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2014)资中民初字第1429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资中民初字第1429号原告周某某,女,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5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传勇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艳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