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周民执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周至县XXXXX建材经销部诉周至县XX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周民执字第00444号申请执行人周至县XXXX建材经销部。负责人李X,女,该经销部经理。被执行人周至县XX局。法定代表人高XX,该局局长。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周至县XXXXX建材经销部诉周至县XX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实际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周民初字第011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费325元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楠审判员 赵 军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