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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门开民初字第021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门开民初字第0210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边国、於博,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委托代理人邵玉虎,海门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培松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成倩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