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门开民初字第021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门开民初字第0210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边国、於博,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委托代理人邵玉虎,海门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培松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成倩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