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101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佳与李成明,李开巧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佳,李成明,李开巧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1014号原告王佳,女,198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王方明,重庆市渝北区茨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成明,男,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李开巧,男,198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王佳与被告李成明、李开巧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赵嘉志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方明、被告李成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开巧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佳诉称,二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与被告李开巧系夫妻关系,2011年11月16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江新区征地开发,原告系被告家庭成员,也是征地安置补偿对象,所获得的相应补偿由被告李成明以户主名义实际领取,但被告未将相应款项分给原告,原告与被告李开巧离婚时也未对上述财产做相应分割,原告多次要求未果,故起诉来院,请求:1、被告李成明返还原告王佳优惠人口住房货币安置款21000元、集体资产补偿款16454元、生活附属设施费、搬家费及按时拆迁奖励1500元、门面房补偿25000元、租房补助费32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成明辩称,总共国家只发放了86000元,我没有领导其他钱,我只愿支付之前处理的86000元,不愿支付其他费用。被告李开巧未有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8日,原告王佳起诉被告李成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至本院,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2)渝北法民初字第01444号案件。在该案中,原告王佳要求被告李成明归还原告所有,由被告以户主名义签字领走的征地开发的各项补偿费及过渡费,共计138920元(包括住房货币安置款86000元、优惠人口住房货币安置款21000元、搬迁费1500元、生活附属设施费、搬家费及及时拆迁奖励1500元、门面补偿费25000元、住房补助费3920元)。2013年1月28日,本院作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2)渝北法民初字第01444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成明返还原告王佳住房货币安置款、住房货币安置奖励、一次性搬迁补助费共计86000元;二、驳回原告王佳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原告王佳与被告李成明都未提起上诉。2013年12月26日,原告王佳起诉被告李成明、被告李开巧返还原物纠纷至本院(即本案),原告王佳要求被告李成明返还原告优惠人口住房货币安置款21000元、集体资产补偿款16454元、生活附属设施费、搬家费及按时拆迁奖励1500元、门面房补偿25000元、租房补助费3260元,共计67214元。上述款项由被告李成明领取,与被告李开巧无关。庭审中,原告王佳自认:本案的诉讼请求已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2)渝北法民初字第01444号案件提出,且应在该案中处理。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2)渝北法民初字第01444号判决书、优惠人口住房货币安置款发放表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王佳基于征地拆迁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款项的返还纠纷已经于2012年3月28日经本院受理,并作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2)渝北法民初字第01444号判决书,该判决书对住房货币安置款、优惠人口住房货币安置款、搬迁费、生活附属设施费、搬家费及及时拆迁奖励、门面补偿费、住房补助费等费用作出了处理和裁判。现原告王佳基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和相同的诉讼请求又对被告李成明提出了请求,且庭审中,原告王佳亦自认本案的诉求应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2)渝北法民初字第01444号判决书处理,故本案属于重复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依法应予驳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佳对被告李成明、李开巧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40元,在本裁定书生效后退还原告王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嘉志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