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经开商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沙开发区支行与叶恭发、池端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沙开发区支行,叶恭发,池端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经开商初字第125号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沙开发区支行。代表人:方言龙。委托代理人:张萍。被告:叶恭发。被告:池端光。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沙开发区支行诉被告叶恭发、池端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沙开发区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及交款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沙开发区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亚军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淼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