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徽诉保字第0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黄山市邦博竹业有限公司与程卫东、郑冬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山市邦博竹业有限公司,程卫东,郑冬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徽诉保字第00035-1号原告:黄山市邦博竹业有限公司。被告:程卫东,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告:郑冬利,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市邦博竹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卫东、郑冬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山市邦博竹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程卫东、郑冬利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山市邦博竹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程卫东、郑冬利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春 霞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华(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