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社郊民初字第00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孙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社郊民初字第009号原告赵某某,男,3岁。法定代理人赵某甲,女,40岁。被告孙某某,男,6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明汉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