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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松民初字第553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姚明辉与高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明辉,高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松民初字第5532号原告姚明辉,男,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李凤艳,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学,男,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不详。原告姚明辉与被告高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其委托代理人李凤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学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1月27日,被告高学因急于用钱向我借款人民币75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此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被告高学未提交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7日,被告高学向原告姚明辉借款人民币75000元,由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枚,此款被告未予偿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院认为,被告高学向原告姚明辉借款7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原告向本院递交的借据一枚在卷佐证,足以认定,被告应履行偿还原告欠款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给原告姚明辉借款人民币7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元,公告送达费200元,由被告高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志峰审 判 员  李 想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雅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