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庆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民初字第186号原告孙某某,女,1986年5月3日生,汉族,住无棣县。被告阎某某,男,1989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以孩子阎某甲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待孩子疾病好转后再行与被告阎某某协商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勾德超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云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