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沂南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赵法余与孙相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法余,孙相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沂南保字第217号申请人:赵法余,男,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申请人:孙相永,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申请人李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孙相永驾驶的鲁QTXX**号车一辆(保全价值:12000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孙相永驾驶的鲁QTXX**号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员黎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