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桥民初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桥民初字第1155号原告李某某,女,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双桥区。被告王某,男,1962年12月3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4年3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志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退还原告400.00元,由原告承担400.00元。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