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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桥民初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桥民初字第1155号原告李某某,女,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双桥区。被告王某,男,1962年12月3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4年3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志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退还原告400.00元,由原告承担400.00元。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