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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巩民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张其锋诉李龙三、李龙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其锋,李龙三,李龙池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巩民初字第828号原告:张其锋,男,195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巴均瑞,河南永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龙三,男,成年,汉族。被告:李龙池,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其锋诉被告李龙三、李龙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其锋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其锋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其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志远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世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