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崂执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朱国保与青岛德良劳务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国保,青岛德良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崂执字第485号申请执行人朱国保,男,1961年4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岛德良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德政,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朱国保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德良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7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4)崂执字第474、476、478、480、481、482、483、484、485、486、487、488号十二案件合并执行,被执行人青岛德良劳务有限公司缴纳案款262883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朱国保申请执行的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1)崂民三初字第20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守杰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牟孝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