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终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郑成华与杨灿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成华,杨灿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终字第2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成华,男,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委托代理人林茂磷,福安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灿烂。法定代理人杨细弟,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安市,现住福安市,系杨灿烂叔叔。委托代理人李峰,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开白,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郑成华因与被上诉人杨灿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安市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成华的委托代理人林茂磷,被上诉人杨灿烂的委托代理人李峰、郑开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安市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安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高树惠代理审判员 郑 彦代理审判员 易丽容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斌坤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