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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关于宋某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483号原告宋某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武陵大道777号。负责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并提交了书面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约定: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常德仲裁委员会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仲裁协议系有效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某某的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李科宏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伍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