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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崔德文与赵明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00231号原告崔德文,男,1954年3月16日出生。被告赵明文,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德文与被告赵明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德文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德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德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德文负担。审判员  刘美云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鹏飞 关注公众号“”